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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63-10-1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105196303.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3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公安”编辑室:
    你们转来上海县公安局杜行派出所王梅生同志的来信已收阅。关于该同志询问的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一、管制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日期和刑事拘留日期,可以折抵管制的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羁押、拘留一日折抵管制一日。三、过去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其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可不必变动。
    由于我院对个人来信询问工作上的问题,一般不直接答复,故仍将原信退给你们,并提出以上几点意见,供你们研究答复时参考。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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