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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1. 【颁布时间】2000-6-2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4-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4-8已经被id41525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0〕41号《关于如何适用〈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条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离任”,包括离休、退休、调动、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
    第二条 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具有《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而提出异议的,由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院长以决定书形式,对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问题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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