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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61-6-2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1/1131031961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196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5月9日来函已收到。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我们认为,“教育释放”今后仍不应作为一种刑事处分适用。如果被告人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确实没有犯罪行为,无论他有无缺点、过失,都应当实事求是地判决无罪,不能用“教育释放”的办法,更不能做出“教育释放”的判决。如果犯罪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予以训诫,以警惕他自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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