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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及分劈财产生活抚养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8-4-1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及分劈财产生活抚养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及分劈财产生活抚养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及分劈财产生活抚养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及分劈财产生活抚养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及分劈财产生活抚养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195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3月21日法民字第9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两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作参考。
    一、第一审判决不离婚,上诉到第二审后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分劈、生活抚养费等问题未达成协议,上诉审判决后,当事人对财产分劈及生活抚养部分不服,是否准许上诉?我们同意你院意见,一般不应准许上诉,如果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可作为申诉处理。
    二、上诉审在审理离婚上诉案件中,发现第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确有错误,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劈等事实不清,可否只就离婚问题作出终审判决,而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劈部分发回原审更审?我们的意见,可按照案件需要,就下列三种做法酌取一种:第一,将全案发回更审,并在判决书内指出根据案件事实可以改判离婚;第二,上诉审就离婚问题作出终审判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劈部分发回原审更审;第三,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劈部分事实,由上诉审自行调查清楚,再与离婚部分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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