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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审级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6-10-2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审级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2-9-29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2-9-29已经被id39722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审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审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审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审级问题的复函

    1956年10月26日,最高法院

    福建、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提审案件的审级问题的请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送我院处理。我们认为,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而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提审的时候,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这种提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它既不是第一审,也不是第二审。按照这种程序审判后所作的判决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下级人民法院已经收到而尚未判决的案件,应作为一审案件或者二审案件审判的问题,我们认为,提审的案件,如果是由下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的,提审后,即作为第一审案件审判,如果是由下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案件审理的,提审后,即作为第二审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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