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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5-10-1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5/113203195502.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5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密字第217号函请示“对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转业军人由部队带回的资助金,应归军人所有,在分家时,其他家庭成员不应将该资助金视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共同分受。如果资助金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其他家庭成员生活困难,可采取调解办法,说服军人少分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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