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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书评 ——

    赵洪林 2001-5-24 14:06:08

    中国学者应当摒弃对英美法的偏见

    由于中国自清末变法始接受了大陆法系的法律体制,这一点在民法学科体现得最为明显。在立法司法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思维模式方面我国基本上继受了德国法,以至于绝大多数民法学者怀有一种偏见 但凡法律必是大陆法系的优良,但凡学术研究必是大陆法系的水平高 但凡引据必是二手的大陆法资料 这样一种偏见导致了我国法律体制中的许多问题 如法官只懂得生硬地找法律条文 不懂得如何将死一般寂静的法律适用于活生生的社会 在这一点上大陆法真应该向英美法学习。
    《美国商法》全面地介绍了美国的商法制度 更重要的是它向我们展示了美国法院的司法活动 美国法官的思维方法与判决依据 它让我们了解了法律应当服务于生活 而不是让生活服务于法律。
    法国民法典曾有一著名条文 任何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审理案件 否则以犯罪论处。 在中国这一状况是怎样的呢 有多少案件被法官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之于门外 中国的老百姓真的就这样不能享有作为“人”应当享有受国家公权救济的权利吗 如果真的是这样还要国家干什么 回归自力救济好了 在这方面我们也应当通过《美国商法》了解美国法官的做法。
    中国的学者是应该反醒自己了 没有自己的法律传统 在继受他国法律上又存在莫名其妙的偏见 甚至公开拒绝英美法 不知道你的这种做法只是为了满足自己一点点微不足道的学术尊严以及维持已经取得的一触即倒的学术地位 还是要将中国的法治之路引向迷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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