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2刑更35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10-31)



    (2022)沪02刑更357号
    罪犯魏某,男,1949年10月22日生,XX,上海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了(2013)徐刑初字第1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魏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6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罪犯魏某曾于2016年11月29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曾于2020年9月29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4月10日。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2022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5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魏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魏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福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始至2022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欣
    审 判 员 逄淑琴
    审 判 员 陆俊琳
    书 记 员 石 英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