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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29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7-4)



    (2022)沪0116刑初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辉,男,1962年1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珍,女,1966年7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户,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辉、陶某珍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2022年3月14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22年6月28日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由,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陈某辉、陶某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影响对被告人陈某辉、陶某珍刑事责任的认定,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据此撤回对被告人陈某辉、陶某珍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蒋丹霞
    书 记 员 陆皓晔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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