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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337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8-8)



    (2022)沪0101刑初3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2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弘,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有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胡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于2021年12月起,购买“哈灵麻将”APP亲友圈账号,建立网络赌博微信群并招揽人员参赌,从中抽取台费人民币6元(极少数3元)。自2021年12月13日至案发,潘某共抽水盈利人民币25,047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胡某、彭某、朱某、薛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手机照片,调取的微信账号截图、微信付款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哈灵麻将亲友圈截图、微信收款明细及被告人潘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观恶性不大、违法获利不高、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鸿发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刘 澍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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