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7101刑初123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2-8-10)



    (2022)沪7101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现居住于江苏省沭阳县;2007年12月1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6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2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安,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黄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云南白药创可贴,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爱多爱商贸”“润善堂-1379”“旺善堂”等多家“拼多多”店铺大量销售。2021年5月13日,杨某在“润善堂-1379”店铺以人民币3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云南白药创可贴二盒(批号:PFE1832,100片/盒);2021年7月8日,陈某在“旺善堂”店铺以25.72元的价格购买云南白药创可贴二盒(批号:PFE1832,100片/盒),上述云南白药创可贴均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接受。2022年3月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位于江苏省沭阳县XX栋XX单元XX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其用于销售的云南白药创可贴六盒(批号:PCE2134,100片/盒)。经上海XX研究院检验及上海市XX局的认定,上述涉案创可贴均未检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用成分,系假药。
    2022年3月4日,被告人徐某在江苏省沭阳县XX镇XX村XX组XX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年7月27日,被告人徐某已由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1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电子数据“拼多多”店铺交易数据、支付宝账户交易数据、邮政快递发货记录等,证人杨某、陈某、徐某、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拼多多交易截图、快递单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检验报告》《关于长宁6.17曹彬报“云南白药”售假案涉案物品认定的复函》《工作情况》,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案发经过表格,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销售假药,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某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徐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药、退出的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陆 琳
    书 记 员 尹恒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