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04刑初3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2-1-14)



    (2022)沪0104刑初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江西省,汉族,大学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在本市闵行区,住本市闵行区。2021年9月2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天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签署虚假购销合同,让山东A厂、山东B厂为其所在的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0万余元,已全部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由XX公司代为补缴了全部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退赔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综上,请对其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马某、王某1、王某2、李某1、李某2的证言,营业执照、采购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付款记录、上海银行业务回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增值税专用发票、XX公司开票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购销合同复印件等书证,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姜云英
    书 记 员 万 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