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33刑初38号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7-11-14)
(2017)黑0833刑初3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被抚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经抚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抚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抚检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安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末,抚远市抓吉镇赫哲新村的建设者张某在建设中需要一些木料,要在山上捡拾一些站干木和风折木。林业局将此项工作交给林业总站站长韩某某,让他在风折木较多的通江乡林业站辖区划定火车站以东至造林公司以西范围内安排捡拾站干木和倒木。韩某某将具体工作交给通江乡林业站站长被告人吴某,让吴某将施工方的人员带到指定的位置去捡拾站干木和倒木,并要求吴某要严格监管,不能出现采伐鲜木的情况。吴某将以郝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施工人员带到指定的捡拾区域后便离开。在之后的几天时间里,吴某没有进入捡拾现场查看采伐情况,只是在附近查看了几次。由于吴某没有有效履行监管职责,致使郝某某等人在该区域内盗伐林木共计207.5966立方米。
2016年8月末至9月初,在通江乡辖区盗伐木材后,郝某某等人又擅自来到抚远市浓江乡双胜村垃圾处理场东北侧的树林中盗伐林木。浓江乡林业站站长被告人安某某,未有效履行对辖区内森林资源管护的职责,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郝某某等人在该区域内盗伐林木576.4622立方米。在郝某某等人盗伐林木案件案发后,安某某才知道辖区内的森林被盗伐。
被告人吴某、安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林业局文件、证明、有举报线索首办移送函、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安某某身为林业站站长,未履行好对辖区森林资源进行管护的职责,导致管辖区域内数量特别巨大的林木被盗伐,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吴某、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意见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安某某系自首,犯罪较轻,对二被告人可以免除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安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祝令合
人民陪审员 赵广智
人民陪审员 张庆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艳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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