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刑初86号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3-28)
(2016)辽0204刑初86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某某,住黑龙江省桦南县。2016年1月25日因吸食毒品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6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盈,被告人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某于2016年1月24日18时许,在本市沙河口区和平现代城D座4608房间,容留林某、刘某某、史某某吸食毒品,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尿液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鲍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吴红岩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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