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686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5-3)
(2016)沪0115民初26867号
原告寿某甲,男,195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寿某乙,男,195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某,女,195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寿某丙,女,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寿某丁,女,1953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寿某A,女,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寿某B,女,195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某甲诉被告寿某乙、徐某某、寿某丙、寿某丁、寿某A、寿某B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寿某甲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树 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龚 颖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