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63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11-4)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635号
原告黄某,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某某,男,1952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某。女,1956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沈某某、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沈某某、顾某某的存款人民币357,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沈某某、顾某某价值人民币357,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向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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