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刑初156号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5-9)
(2016)辽0204刑初156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住黑龙江省肇源县。2012年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佳雯、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1月27日19时30分许,在本市沙河口区西山街51号汉庭酒店门前,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樊某贩卖冰毒2袋,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净重1.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樊某的证言、视频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有劣迹,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吴红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万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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