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刑初176号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5-25)
(2016)辽0204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住山东省莒南县。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佳雯、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甲、高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场地并出资,王某甲、高某某负责联系购买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且由王某甲负责日常经营管理,高某某负责游戏机安装及日常维护,于2015年12月12日至14日在本市沙河口区五一路88-5号二楼房屋内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12月14日16时许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搜查并经该分局认定,该地点共设置8座“西游记”游戏机和“捕鱼机”游戏机各1台,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计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出具的《认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阎承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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