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刑初205号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6-20)
(2016)辽0204刑初205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9月19日经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景利、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8月至9月1日间,在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613号公建沙河口区天赐彩色成人用品店,购进“德国黑蚂蚁生精片”并按“性药”对外销售。2015年9月1日公安机关在该店现场扣押待销售的“德国黑蚂蚁生精片”4盒(共23粒),经大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德国黑蚂蚁生精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扣押清单、“德国黑蚂蚁生精片”药品照片、情况说明、门诊医疗手册、诊断报告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缴纳罚金,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于 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正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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