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6)吉0581刑初11号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1-28)



    (2016)吉0581刑初1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文盲,农民,住梅河口市杏岭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多、徐铭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8月5日19时许,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梅河口市杏岭乡新建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综合商店附近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吉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02㎎/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经梅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理化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住院病历及视听资料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导致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酌情从重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志佳
    审判员  周亚军
    审判员  甘 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萍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