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6)吉0581刑初93号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4-25)



    (2016)吉0581刑初9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梅河口市规划处职员,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维忠、郭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吉XXXXXX号灰色现代牌小型轿车,在梅河口市区内沿建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大桥桥北时,被梅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8.33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对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公(辽)鉴(理化)字(2015)668号鉴定文书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相关法律手续、被告人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办案经过、理化检验鉴定、梅河口市交通警察大队送达回执、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及视听资料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梅河口市交警大队于2015年9月30日向其送达鉴定文书,因袁某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应视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刑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志佳
    审判员  王光庆
    审判员  侯 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玉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