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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0581刑初160号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6-7)



    (2016)吉0581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梅河口市,现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宝权,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春伟、王欣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同其丈夫高某于2015年11月13日19时许,酒后来到梅河口市福民街阳光花园小区彩票站,因其购买彩票输钱而将彩票站内的彩票机、验钞机摔到地上,并对彩票站工作人员周振忠进行殴打。报警后,福民派出所民警白某带领辅警韩旭、许某某驾驶警车赶到现场,要求高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高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方某听见高某呼喊后迅速赶来对民警进行谩骂、殴打、撕扯、抓挠,致使交通堵塞、多名群众围观,造成恶劣影响。经梅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许某某损伤均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
    被告人方某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执法时必须出示证件,本是因警察要将方某的丈夫高某带去派出所进行询问,高某要求警察出示证件,警察拒绝出示,方某担心其丈夫受刺激后犯精神病,一时激动,上去将两名警察颈部抓伤,因此警察执法存在违法执法行为,恳请法庭予以考虑;二、方某认罪、悔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判处;三、方某无前科,一时冲动犯罪,系偶犯;四、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惩罚是手段,教育、改造是目的,被告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综上,方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并给予赔偿取得谅解,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定罪免处。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当庭发表如下公诉意见:公安虽然没有出示工作证件,但是警察身着警服,警车的警灯在闪着,警察让出示身份证核实是正常的,对被告人免于处罚不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方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家属赔偿白某医药费,积极向被害人许某某、白某赔礼道歉,梅河口市福民街阳光花园小区彩票站及被害人均对方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法律手续、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工作证明、办案说明、出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谅解书三份及视听资料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经被告人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方某主动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方某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于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但应予给予刑事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对方某定罪免处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志佳
    审判员  王光庆
    审判员  甘 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金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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