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刑初50号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2-19)
(2016)吉0323刑初5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2008年4月22日因犯故意毁财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商玉恩、助理检察员王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岳某某与朋友李某甲(自然情况不详)预谋以”北京赛车”网络结果投注的形式组织设置赌局,李某甲联系长春市人王某某、寇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由王某某和寇某某提供网站及赌博用具,指导、管理电脑账号,下注行赌,岳某某在本县莫里青乡街道自家塑钢门窗商店内,安装电视、电脑和图表等赌博用具,登陆北京赛车网站、账号,通过显示器、赛车结果走势表,每5分钟1轮,投注1次,以押单双、大小、冠军车为赌注,组织吸引他人参与赌博。
2015年5月中旬至2015年6月初,岳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寇某某每天(期间停赌2、3天)组织吸引4至8人参与赌博,期间因李某甲和长春的人发生发生矛盾退出赌局,赌局设置初期,岳某某帮助王某某等人管理赌局,岳某某获得了北京赛车的网址和账号后,由其独自管理,接发赌资,期间获得赌资一万八千多元钱,获利四千元左右。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缴物品清单,罚没收据,情况说明,行政执法卷宗,电子数据勘查资料,现场执法视频,证人孟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证言,被告人岳某某供述,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利用网络赛车,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丽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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