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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47号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2-4)



    (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甲,男,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长春、杨影,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冠英、崔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及其辩护人李长春、杨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刘甲带领刘乙等人到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迈克风歌厅欲殴打带班经理王某某,因王某某躲藏起来,被告人刘甲等人没有找到王某某,随后刘乙抓住歌厅服务员汤某某,称看见该服务生报警了,刚从派出所门口回来。被告人刘甲用右手向被害人汤某某的右侧眼部打了一拳。经鉴定,被害人汤某某右眼部的损伤致右侧眶下壁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甲于2015年6月19日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纬四马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刘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甲的辩护人李长春、杨影的辩护意见是:1.刘甲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2.刘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无法联系到被害人的情况下,主动与被害人原单位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主动赔偿1.5万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3.刘甲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刘甲带领刘乙等人到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迈克风歌厅欲殴打带班经理王某某,因王某某躲藏起来,被告人刘甲等人没有找到王某某,随后刘乙抓住歌厅服务员汤某某(男,21岁),称看见该服务生报警了,刚从派出所门口回来。被告人刘甲用右手向被害人汤某某的右侧眼部打了一拳。经鉴定,被害人汤某某右眼部的损伤致右侧眶下壁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甲于2015年6月19日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纬四马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刘甲的父亲刘某乙赔偿汤某某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汤某某对刘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来源为被害人汤某某2015年5月21日报案。
    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刘甲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一委四马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甲的身份信息。
    4.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公鉴中心(临床)字(2015)第X0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汤某某右眼部的损伤致右侧眶下壁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5.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25日,被害人汤某某辨认出刘甲就是2015年5月20日晚将其右眼部打伤的人;证人徐某某、刘某甲辨认出刘甲就是将汤某某右侧眼部打伤的人。
    6.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站前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汤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吴某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综合证实案发后迈克风歌厅老板吴某某支付给被害人汤某某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1.5万元,后刘甲的父亲刘某乙自愿将应给付给汤某某的赔偿款1.5万元交给吴某某,汤某某对此行为予以认可,并对刘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7.被害人汤某某陈述,证实汤某某系迈克风KTV的服务生。2015年5月20日23时30分许,有四个人来到迈克风,边上楼边说要找王某某,并称要弄死王某某。吧台的刘某甲让汤某某去报警,汤某某刚跑到一半就被刘某甲叫回来了。汤某某刚走到门口,见其中的一名较瘦较矮的戴口罩年轻男子将其拦住,并从衣服里掏出一把卡簧刀,用右手握着卡簧刀欲扎汤某某腹部,汤某某用手挡住,但被右边另一名中等身材较高的男子用拳头打了右侧眼睛一拳,后汤某某左侧头部又被打了一拳。当时刘某甲和徐某某在场。
    8.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徐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迈克风KTV工作。2015年5月20日22时30分许,豆豆的对象和三名男子来到KTV找王某某经理。因没找到王某某,四人便走出KTV,在门口碰到了从外面回来的汤某某,豆豆的对象便用右拳打了汤某某的面部,后汤某某用右手捂住右眼。汤某某进入KTV后,徐某某发现汤某某的右眼肿了起来。后老板带着汤某某去医院了。当时现场还有刘某甲。
    9.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刘某甲系迈克风KTV的吧员,汤某某是迈克风KTV的服务生。2015年5月20日23时30分许,刘甲和三名男子来到KTV找王某某。因未找到王某某,四人便走出KTV。在KTV门口右侧遇见了汤某某,不知谁喊了一声,你还敢报警,后一名男子打了汤某某头部一拳,刘甲打了汤某某脸部两拳,打在右眼睛上了。
    1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系迈克风KTV的领班经理,汤某某是迈克风KTV的服务生。2015年5月20日22时许,歌厅的两名服务员豆豆和丽丽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将二人劝开。后豆豆给其男朋友刘甲打电话,称其被王某某欺负了。当日23时30分许,王某某正在歌厅2楼A03房门口时,看见刘甲领着三名男子闯进来,王某某就躲进了A03包房内。刘甲等人没找到王某某便下楼了。十几分钟后,王某某听吧台的刘某甲说,找王某某的那帮人把汤某某打了。
    11.被告人刘甲供述,证实2015年5月份的一天22时许,刘甲接到女朋友田某某(外号豆豆)电话,得知田某某被其工作单位迈克风歌厅的经理王某某及新来的一名女服务员欺负,便给刘乙打电话,说其女朋友被人欺负了,让刘乙赶紧到迈克风歌厅。刘甲、刘乙及刘乙带来的三名男子到歌厅后,并未找到王某某。后刘甲看见刘乙在歌厅门口左侧抓住了一名服务生,并用手打了服务生头部一拳。刘乙告知刘甲,该服务生去报警了。刘甲便用右手打了服务生右侧眼部一拳。
    以上证据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甲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甲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悔罪,根据刘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英男
    审 判 员  李 响
    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娄思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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