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刑初106号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4-25)
(2016)吉0204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彬),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敏楠,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历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敏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开始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8331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12月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作了罪轻辩护并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前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承认,并有证人证言、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证实,足资认定。公诉机关同时提举了户籍证明、报案材料、破案、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证实被告人身份、侦察、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至本判前仍不能归还诈骗得款,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始至2017年2月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人民币38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蒲海东
审 判 员 于亚红
人民陪审员 方 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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