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8刑初7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2016-3-22)
(2016)黑0708刑初7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中专文化,系伊春市美溪区新鸿达海尔专卖店经理。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伊春市公安局美溪分局执行。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伊美检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美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杜××在经营伊春市美溪区百货大楼张×家电摊床和伊春市美溪区新鸿达海尔专卖店期间,经美溪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和美溪区财政局审核,取得了从事家电下乡补贴商品的销售资格,代理先行审核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款。被告人杜××在销售家电下乡商品过程中,将留存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和销售给其他城镇居民家电下乡产品的部分产品标识卡截留,按照标识卡上的销售价格虚开家电下乡产品专用发票,使用借来的农林人员身份信息,伪造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同正常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混在一起,使用虚假的补贴档案向美溪区财政局虚报家电下乡补贴。自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虚报补贴档案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共计35041.29元,所获赃款均被其个人花销。案发后返还赃款35041.29元。经侦查,被告人杜××于2016年2月14日到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利用职务上便利,骗取国家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杜××处以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
被告人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杜××在经营伊春市美溪区百货大楼张×(杜××妻子)家电摊床和伊春市美溪区新鸿达海尔专卖店期间,经美溪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美溪区财政局审核,指定其经营的摊床和专卖店为美溪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被告人杜××受委托代理审核,先行垫付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被告人杜××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过程中,私自留用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并用其所借的假购买人户口和身份证件,录入虚假购买人信息。被告人杜××把真实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与虚假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混和在一起,尔后将虚假补贴档案递交美溪区财政局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被告人杜××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35041.29元,所获赃款均被其花销。案发后全部赃款已被追缴。被告人杜××于2016年2月14日到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美溪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证明、美溪区财政局证明、美溪区财政局记账凭证、美溪个体工商户档案、授权委托书、补贴档案、银行交易流水等;被告人杜××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受国家机关委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返还赃款,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所获赃款被依法收缴,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皮振华
审 判 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展茂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志千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