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7民初49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2016-4-18)
(2016)黑0707民初49号
原告金某某,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集体退休工人,现住伊春市新青区。
被告金某,女,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贮木场退休工人,现住伊春市新青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金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和解,庭下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50%。
审判员 刘养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赫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