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216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12-8)
(2015)龙刑初字第216号
自诉人周XX,男,汉族。
被告人徐XX,男,汉族。
自诉人周XX以被告人徐XX犯侵占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自诉人周XX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自诉人的控诉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梁凤凤
审 判 员 侯 伟
代理审判员 杨文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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