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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黑0202刑初26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1-13)



    (2016)黑0202刑初2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女。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恩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刘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顺路鑫源手拉面饭店,与网友被害人张XX喝酒后,以保管为名将张XX的金项链、金戒指藏匿,随后谎称丢失,趁张XX进楼道寻找之机逃跑。经鉴定:被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0264.00元。同年5月13日,被告人刘XX到公安机关投案,返还被害人人民币10500.00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被害人张XX的陈述,被告人刘XX的供述,被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张XX对刘XX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代为保管的物品丢失后逃匿,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刘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刘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亚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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