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刑初64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2-18)
(2016)黑0202刑初6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懿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于2013年10月24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1662222228279,后杨XX以取现金、刷卡消费等方式持该卡透支,至2015年7月3日止,共透支银行本金人民币27767.19元。经银行多次催缴,拒不还款。
2015年10月22日杨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杨XX偿还银行全部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58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杨XX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信用卡业务部情况说明、催收记录、个人存款交易回单、账户信息明细、交易明细、申请信用卡资料,证人陆德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杨XX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积极归还银行全部透支款,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杨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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