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刑初52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2-24)
(2016)黑0202刑初5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初、9月22日,被告人刘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物业监控室二次分别容留李XX、于XX、石XX吸食毒品。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物业监控室内容留李XX、石XX吸食毒品。
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刘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物业监控室内容留李XX、于XX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XX身份的自然情况。
2.破案、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XX系抓获归案。
(二)证人证言
证人李XX、于XX、石XX分别证实与被告人刘XX,在新合家园小区监控室里吸食毒品的经过。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XX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辨认笔录
1.被告人刘XX对于XX的辨认笔录。
2.石洋分别对刘XX、李XX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公诉人当庭出示后,被告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刘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刘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梁凤凤
审判员 王亚明
审判员 杨文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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