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刑初61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3-2)
(2016)黑0202刑初6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XX。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XX。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XX。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XX、许XX、郭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瑞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XX、许XX、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关XX通过被告人许XX让被告人郭XX帮助购买假房屋所有权证,郭XX在网上订购假房屋所有权证一本邮寄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南街顺丰快递公司。同年1月14日,郭XX、许XX在顺丰快递公司取证后,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关XX在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XX、许XX、郭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XX、许XX、郭XX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XX、许XX、郭XX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共同犯罪中,关XX、许XX、郭XX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许XX、郭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
二、被告人许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郭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文静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田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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