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刑初37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3-3)
(2016)黑0202刑初37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XX,男,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197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1985年因伤害被劳动教养两年,1988年因犯盗窃罪、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0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钟XX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齐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以撬砸汽车车窗的手段共盗窃车内物品73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1950.00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35587.59元。2013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将钟XX抓获。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钟XX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向本院提出判处钟XX五至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钟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意见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8号楼楼下将被害人申XX的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880.30元),盗走人民币7000元,五盒铁观音茶叶,一瓶蜂酒白酒。
2.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18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尹XX的黑色现代途胜吉普车车窗玻璃撬碎(资料不详,无法鉴定),盗走衣服一件,刮胡刀一个。
3.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1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张X的金色中华尊驰轿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190.6元)。
4.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21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杨X的途安轿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74.45元),盗走黑色直板摩托手机一部。
5.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20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朱XX的双环CEO越野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04.9元),盗走毛毯一个(价值人民币42元)。
6.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20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朱XX的红色路虎揽胜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334.40元),盗走香水一瓶,两瓶旺仔牛奶。
7.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贤良2号楼楼下将被害人袁XX的银灰色捷达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100.32元),盗走驾驶证、身份证、过桥卡、现金400元。
8.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田家花园楼楼下将被害人郑X的黑色雪佛兰侧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68.8元),盗走两包玉溪烟(价值人民币42元)及现金600元。
9.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29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刘XX的汽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40.6元)。
10.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楼下将被害人关XX的咖啡色宝马X1汽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1628元)。
11.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东方2号楼楼下将被害人马XX的白色北京吉普切诺基指南针汽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1846.40元),盗走两条中南海香烟(价值人民币60元),两瓶红星二锅头白酒(价值人民币30元)。
12.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居小区2号楼楼下将被害人祁X的黑色吉利金鹰汽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136.45元)。
13.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居小区2号楼楼下将被害人乔XX的银色尼桑骐达牌汽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15元)。
14.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居小区2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孙XX的黑色北京现代悦动汽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45.3元),盗走黑色眼镜一个,价值人民币3元。
15.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7号楼楼下将被害人王X的起亚狮跑轿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486元),盗走两盒车蜡和一个车用灭火器。
16.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海山4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刘XX的海马牌商务汽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08.2元),盗走软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600元)。
17.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贤良小区2号楼楼下将被害人苗XX的铜色北京现代轿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49.2元),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及电流表一个、工具袋一个。
18.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19号楼与23号楼交叉处将被害人王XX的东风日产牌汽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73.2元)。
19.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19号楼与23号楼交叉处将被害人王X的东风日产牌汽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39元),盗走精品云烟一条(价值人民币220元)。
20.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民小区将被害人孙XX的本田雅阁汽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50.1元)。
21.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民小区内将被害人孙X的白色起亚智跑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30元),盗走高级车坐垫一个(价值人民币240元)及现金人民币400元。
22.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民小区内将被害人张X的起亚赛拉图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61元),盗走车内一个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90元)及手套一副(价值人民币16元)。
23.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民小区内将被害人倪XX的香槟色比亚迪S6吉普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642.24元),盗走紫云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00元)。
24.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民小区内将被害人于X的红色别克凯越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95.08元)。
25.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民小区内将被害人姜X的白色奇瑞风云轿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122.8元),盗走两盒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20元)及香水一瓶。
26.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民小区内将被害人周XX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95.08元),盗走两盒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80元),万宝路香烟一盒(价值人民币14元),阿玛尼男士香水一瓶,8G优盘一个,玉石盘龙香水座一个,洗漱用具一套。
27.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景新小区内将被害人孙X的红色长城M4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06.42元)。
28.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景新小区内将被害人孙X的蓝色奇瑞QQ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125.6元),盗走快递人员使用的扫描器一支。
29.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东小区内将被害人刘X的桑塔纳轿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60.8元),盗走香水一瓶。
30.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东小区内将被害人许X的大众帕萨特轿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79.5元)。
31.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东小区内将被害人平XX的丰田霸道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1096.94元),盗走迪奥香水一瓶。
32.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东小区内将被害人罗X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65.5元),盗走现金一元及绿箭口香糖一盒。
33.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景新小区内将被害人张XX的白色尼桑轿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15元),盗走现金人民币50元。
34.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民西小区内将被害人刘XX的现代途胜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446.5元),盗走软中华香烟两盒(价值人民币120元),玉溪烟两盒(价值人民币42元)。
35.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东小区内将被害人齐XX的大众帕萨特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71元),盗走现金人民币6元及暴龙眼镜一副。
36.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玉昆小区内将被害人李XX的比亚迪F3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405.66元),盗走车内坐垫及两个挂件。
37.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内将被害人李XX的北京现代圣达菲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426.5元),盗走富裕白酒四瓶(价值人民币1000元)。
38.2013年2月1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内将被害人王XX的北京现代悦动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70元),盗走香水一瓶。
39.2013年2月1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内将被害人陈XX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33.45元),盗走麻将二副、眼镜一副及一个轮胎板子。
40.2013年2月1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内将被害人李XX的北京现代瑞纳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56.4元),盗走玉溪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420元),香水一瓶,极品云烟两盒(价值人民币44元),黄鹤楼香烟三盒,冬虫夏草香烟一盒。
41.2013年2月22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军校小区内将被害人周X的本田思域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52.4元)。
42.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张XX的北京现代IX35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71.6元)。
43.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傅X的大众速腾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84.8元),盗走现金人民币600元。
44.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苗XX的尼桑骐达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15元)。
45.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时XX的尼桑逍客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40.6元),盗走手套一副。
46.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孟XX的银色本田雅阁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68.5元)。
47.2013年3月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内将被害人王X的雪佛兰景程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73.6元),盗走普拉达墨镜一副。
48.2013年3月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臧XX的丰田汉兰达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670.4元),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0元。
49.2013年3月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潘XX的现代途胜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48.8元),盗走LV米色手包及现金人民币4500元。
50.2013年3月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王XX的大众途锐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455.2元)。
51.2013年3月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李X的纳智捷车车窗玻璃撬碎。
52.2013年3月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刘XX的现代IX35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99.2元)。
53.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裕民西小区内将被害人刘X的中华V5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22.05元),盗走警用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56元)。
54.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裕民西小区内将被害人张XX的北京现代瑞纳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45.6元)。
55.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玉昆小区内将被害人王X的尼桑骊威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30元),盗走深棕色女士背包一个。
56.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军校小区内将被害人贾XX的起亚狮跑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496.5元),盗走索尼摄像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00元)及车载吸尘器一台。
57.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军校小区内将被害人刘X的路虎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4816.32元),盗走两箱北大仓特供白酒。
58.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玉昆西小区内将被害人赵X的面包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96.2元),盗走激光测距仪一部。
59.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裕民小区内将被害人刘XX的长城S6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140.09元),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及第五套人民币纪念册一套(价值人民币190元)。
60.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裕民小区内将被害人蔡XX的本田歌诗图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153.46元),盗走手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
61.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内将被害人张XX的丰田RV4车车窗玻璃撬碎。
62.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张XX的别克凯越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63.88元),盗走软中华香烟一盒(价值人民币60元)。
63.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赵XX的别克赛欧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13.8元),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
64.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杨XX的丰田锐志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11.54元)。
65.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内将被害人高X的比亚迪F3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405.66元),盗走大云香烟二盒(价值人民币44元)。
66.2013年4月4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内将被害人杨XX的本田CRV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38.25元),盗走芙蓉王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硬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400元),软中华香烟一条半(价值人民币900元),茶具一套(价值人民币90元)。
67.2013年4月4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玉昆小区内将被害人沈XX的起亚首尔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73.6元),盗走深棕色挎包一个,茅台酒两瓶。
68.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王XX的马自达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597.72元),盗走衣服两件。
69.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吴XX的丰田佳美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106.8元)。
70.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宋XX的丰田轿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46.08元),盗走香水一瓶、极品云烟一条(价值人民币220元)及现金人民币100元。
71.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李XX的马自达3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93.19元)。
72.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7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孟XX的银灰色卡罗拉轿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346.16元),盗走休闲夹克一件。
73.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钟X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内将被害人程X的现代悦动车车窗玻璃撬碎(造成损失人民币233.9元)。
综上被告人钟XX公实施盗窃73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1,950.00元,因撬砸汽车玻璃给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587.59元。
2013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将钟XX抓获。
归案后,摄像机、手机、白酒等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物证螺丝刀照片,证实被告人钟XX作案所使用的工具。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XX的自然身份。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钟XX归案情况。
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钟XX前科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钟XX租住屋内收缴赃物情况。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潘XX、李X、刘XX、高X等73名被害人陈述被汽车玻璃被撬碎及车内物品被盗情况。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钟XX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五)鉴定意见
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鉴(刑)字(2013)号209、233号、(2014)10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撬汽车损失价值及被盗物品价值。
(六)辨认笔录
被告人钟XX辨认笔录,辨认其实施盗窃犯罪地点及盗窃车辆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X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钟XX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梁凤凤
审 判 员 侯 伟
人民陪审员 徐洪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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