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刑初81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3-16)
(2016)黑0202刑初8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2015年8月7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8日被我院决定逮捕。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懿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4日,被告人刘XX为了办理房屋贷款,通过电话联系伪造证件人员,购买伪造的离婚证、房屋产权证各一本及婚姻登记公章一枚。同年8月7日,刘XX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市场小区2号楼房屋中介内取装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邮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刘XX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文静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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