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6)黑0202刑初56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3-16)



    (2016)黑0202刑初5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男,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7日被告人马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小区30号楼家中,以能为被害人赵XX的孩子办理工作为由,骗取赵XX人民币4万元。
    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马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7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小区30号楼,被告人马X以能帮助被害人赵XX的孩子安排到齐齐哈尔市港华燃气公司工作为由,骗取赵XX人民币4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5年10月15日马X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X自然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马X系抓获归案。
    3.收条一张,证实马X收到被害人赵XX人民币4万元,内容系给赵XX的孩子办理工作用。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于XX证言,证实我和马X是朋友关系,和赵XX是同学关系,因赵XX要给孩子办理工作,我认为马X有这个能力,就介绍他们认识了,马X说能办到港华燃气是正式的职工,并要了4万元钱,赵XX给了马X4万元,后来马X工作没给办成人就跑了。
    2.证人贺X证言,证实我和马X原来是同事关系,马X只说是让我去吃饭,席间好像是马X要给人办工作,我都没打听,别的都不知道。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赵XX陈述,证实其被诈骗的经过。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马X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五)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二份,证实于安柱能够辨认出给刘XX孩子办理工作的人是马X。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X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马X违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梁凤凤
    审 判 员  侯 伟
    人民陪审员  涂冬云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晓雪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