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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黑0202刑初28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3-16)



    (2016)黑0202刑初2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XX。2015年8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讷河市看守所,同年8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炳春,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5)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XX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霞、杜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XX及其辩护人冯炳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邹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小区7号楼祥云宾馆香港房间内,利用伪造的房产证以抵押借款方式骗走被害人尚XX人民币9.4万元。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邹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邹XX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邹XX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邹XX及其辩护人冯炳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辩护人冯炳春提出被告人邹XX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归案后其亲友积极代为返还赃款,向本院提出对邹XX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邹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小区7号楼祥云宾馆香港房间内,使用的伪造编号为讷房权证老莱镇字第20120300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害人尚XX抵押借款,骗取尚XX人民币9.4万元。
    2015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依安县将被告人邹XX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邹XX的亲友自愿以其房屋偿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证实被告人邹XX使用该房产证实施诈骗犯罪情况。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邹XX的自然身份。
    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邹XX的归案情况。
    3.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邹XX于2015年8月25日被抓获,临时羁押在讷河市看守所。
    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9日将被告人邹XX上网缉逃。
    5.抵押借款合同,证实被告人邹XX使用房证号为2012003005号的房产证做抵押,诈骗被害人尚XX钱财情况。
    6.民事调解书、协议,证实被害人尚XX与李XX达成协议,以李XX房屋抵偿被告人邹XX诈骗尚XX的赃款。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尚XX陈述,证实邹XX使用讷河市老莱镇房产的房产证向我抵押借款9.4万元,约定二个月内还款,期满后邹XX未予还款,遂到产权处查询他抵押的房产证,产权处工作人员说房屋所有权证是假的。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邹XX供述,证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使用伪造的房产证骗取尚XX钱款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五)鉴定意见
    (齐)公(刑技)鉴(文检)字(2015)58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邹XX向被害人尚XX抵押借款时使用的编号为201203005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邹XX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邹XX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其亲友代为返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文静
    人民陪审员  郝永新
    人民陪审员  祖 彤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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