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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黑0202刑初7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3-16)



    (2016)黑0202刑初7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男,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恩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月份被告人唐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锦绣花园小区门前和家中先后两次以1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X冰毒2克,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郝XX冰毒4克。二、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唐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锦绣花园小区1号楼家中,容留柏X吸食冰毒二次,容留郝XX吸食冰毒一次,容留刘X吸食毒品四次。2015年4月28日唐X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唐X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X揭发他人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同时向本院提出判处唐X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唐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5年1月末,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锦绣花园小区门前,唐X卖给刘X冰毒2克,获利人民币1300元。
    2.2015年1月,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锦绣花园小区1号楼家中,唐X卖给郝XX冰毒4克,获利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刘X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我在唐X那里买了二克冰毒,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锦绣花园小区门前,唐X将一个白色红塔山烟盒内有卫生纸包着的冰毒,从窗户扔下来的,我用邮政储蓄银行给唐X打了1300元钱。
    2.证人郝XX证言证实:我分两次向唐X购买毒品,第一次是1克,当天晚上我又买了3克,一共给唐X2000元。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唐X供述称:2015年1月末,在锦绣花园小区门口,我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刘X冰毒2克。2015年1月份,郝XX在我这拿了4克毒品,中午先要了1克,晚上又要了3克,胜子给我2000元。
    二、被告人唐X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2015年4月18日、4月25日,唐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锦绣花园小区1号楼其家中,容留柏X吸食冰毒二次。
    2.2015年1月,唐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锦绣花园小区1号楼其家中,容留郝XX吸食冰毒一次。
    3.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唐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锦绣花园小区1号楼其家中,容留刘X吸食冰毒四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柏X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我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锦绣花园小区1号楼唐X家中,先后两次吸食冰毒。
    2.证人郝XX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我去唐X居住的锦绣花园家里,我与他一起吸食了毒品。
    3.证人刘X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至2015年1月份,我在唐X家里吸食四、五次冰毒。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唐X供述称:2014年7月份至2015年4月份,我在锦绣花园小区1号楼容留柏X吸毒二次,容留郝XX吸毒一次,容留刘X吸毒四次。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唐X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全部事实,还提交了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唐X的自然身份。
    2.抓获经过,证实唐X归案情况。
    3.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唐X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及强制戒毒情况。
    4.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郝XX、柏X、唐X的检测结果呈阳性。
    5.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说明,证实唐X主动供述程XX(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立功行为。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唐X贩卖甲基苯丙胺6克、容留他人吸毒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唐X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唐X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款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梁凤凤
    审 判 员  侯 伟
    人民陪审员  涂冬云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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