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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黑0202刑初88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3-21)



    (2016)黑0202刑初8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XX,女,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德威,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X、辩护人王德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的一天及2015年11月12日、13日,被告人董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亨达嘉园其家中,容留池XX吸食冰毒三次。
    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董XX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池XX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董XX容留他人吸毒,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董XX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梁凤凤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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