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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黑0202刑初76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4-20)



    (2016)黑0202刑初7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2015年8月14日临时羁押于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看守所,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关国民,黑龙江民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瑞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关国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杜某某在齐齐哈尔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龙花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后持该卡恶意透支人民币36767.47元;2012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江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安信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后持该卡恶意透支人民59000元。杜某某共透支银行本金95767.47元,经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5年8月13日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良好,本人一直想办法归还,去借款途中被抓获,所透支的钱用于为父亲看病,并不是个人挥霍,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花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杜某某持该卡透支,截止2014年7月15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36767.47元。经银行多次催缴,杜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
    2012年3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持该卡透支,截止2014年10月,共透支本金人民币59000元,经银行多次催缴,杜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共透支人民币95767.47元。
    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自然情况。
    2.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花支行报案材料一份,证实杜某某持该行信用卡透支违约,该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
    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报案材料一份,证实杜某某持该行信用卡透支违约,后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
    5.龙江银行信用卡逾期催收档案,证实银行向被告人催收透支款情况。
    6.工商银行催收记录,证实该行向被告人催收透支款情节。
    7.工商银行、龙江银行账户信息明细、交易明细,证实杜某某持卡透支情况。
    8.扣押清单一份,证实公安机关将杜某某的龙江银行信用卡予以扣押。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杨某某(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证言证实,杜某某持该银行信用卡透支及银行催缴情况。
    2.证人徐某某(龙江银行齐齐哈尔分行业务部经理)证言证实,杜某某持该银行信用卡透支及银行催缴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杜某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已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凤凤
    审 判 员  侯 伟
    人民陪审员  肖 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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