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刑初104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4-28)
(2016)黑0202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7月6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懿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日,被告人张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的木材厂内通过电话联系制作假证人员伪造“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专用章”一枚,准备用于木材经营许可证年检。2015年7月6日,张XX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南街“顺丰速递”快递公司取伪造的印章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同时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X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经营木材销售,2015年7月2日,其通过电话联系制作假证人员伪造“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专用章”一枚,准备用于木材经营许可证年检。2015年7月6日,张XX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南街“顺丰速递”快递公司取伪造的印章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1.虚假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专用章一枚,证实被告人张XX购买的伪造的印章情况。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XX自然情况。
2.到案及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XX系被抓获归案。
3.扣押物品清单、快递单据,证实被告人所购买物品情况。
(三)被告人陈述
被告人张XX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四)鉴定意见
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告人张XX所购买印章系伪造。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手段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XX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张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梁凤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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