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2086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12-15)
(2015)甬慈刑初字第208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06年10月因故意伤害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4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军强、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初至同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上叶家路北21号的租房内,摆放“金鲨银鲨”电子游戏机1台(八人位)、“渔乐传奇”电子游戏机1台(八人位)供他人赌博。期间,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经鉴定,上述2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叶某甲、刘某、张某乙、叶某乙、叶某丙、辛某、巨某、王某、胡某、徐某的证言、同案人张某丙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宁波市暂扣物品专用票据、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甲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供犯罪用赌博游戏机2台,依法均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用赌博游戏机二台(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沈 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嘉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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