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号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5-8-14)
(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李某,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杜洪波,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刘某,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孙晓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