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刑初字第177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历城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5年6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1983年8月2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6年4月16日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12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3月11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田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的同乡(身份不明)共同预谋后,于2013年11月的一天中午,窜至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办事处化肥厂宿舍门口,由被告人田某某主动与路经此处的杨某某搭话攀谈,李某某上前假装向田某某和杨某某询问他们手中是否有旧版人民币,谎称愿以180元一套的价格收购。被告人田某某哄骗杨某某称其朋友手里有大量旧版人民币,并带杨某某到化肥厂宿舍找到等候李某某的同乡。李某某的同乡自称有大量旧版人民币,并假称说以160元一套的价格出让。被告人田某某便鼓动杨某某回家取钱与其共同购买后再赚取差价分红,杨某某信以为真,便回家取出12000元交与李某某的同乡以购买其手中的旧版人民币。李某某的同乡假称12000元不够购买全部旧版人民币,被告人田某某便哄骗被害人杨某某去向李某某暂借。在被害人杨某某出去找李某某借钱之时,被告人田某某和李某某、李某某的同乡便趁机逃窜。后三人将所骗人民币12000元进行分赃,被告人田某某分得赃款2500元。
2、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另外二名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共同预谋后,于2013年9月9日日上午10时许,窜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医院对面路口处,被告人田某某自称“刘殿文”,以被害人女儿的朋友的方式主动与路经此处的徐某某搭话攀谈,取得徐某某信任。另一男子(具体情况不详)主动上前向田某某和徐某某搭讪,谎称高价收购旧版人民币,被告人田某某便哄骗徐某某回家取钱,到其朋友处低价购买旧版人民币,然后转卖以共同赚取差价分红。被害人徐某某被哄骗后信以为真,便回住处取回人民币12000元钱。被告人田某某便带被害人徐某某到仲宫镇政府对面一家属楼找其另一同伙自称高姓男子(具体身份不详)购买。被告人徐某某将12000元钱交与自称高姓的男子。自称高姓的男子假称钱款不够,被告人田某某又哄骗被害人徐某某找收购旧版人民币的人去暂借。被告人田某某等三人趁机逃离现场。被害人徐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报警。
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坝王路化肥厂宿舍门口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没有异议。
经法庭审理查明:1、被告人田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的同乡(身份不明)共同预谋后,于2013年11月的一天中午,窜至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办事处化肥厂宿舍门口,由被告人田某某主动与路经此处的杨某某搭话攀谈,李某某上前假装向田某某和杨某某询问他们手中是否有旧版人民币,谎称愿以180元一套的价格收购。被告人田某某哄骗杨某某称其朋友手里有大量旧版人民币,并带杨某某到化肥厂宿舍找到等候李某某的同乡。李某某的同乡自称有大量旧版人民币,并假称说以160元一套的价格出让。被告人田某某便鼓动杨某某回家取钱与其共同购买后再赚取差价分红,杨某某信以为真,便回家取出12000元交与李某某的同乡以购买其手中的旧版人民币。李某某的同乡假称12000元不够购买全部旧版人民币,被告人田某某便哄骗被害人杨某某去向李某某暂借。在被害人杨某某出去找李某某借钱之时,被告人田某某和李某某、李某某的同乡便趁机逃窜。后三人将所骗人民币12000元进行分赃,被告人田某某分得赃款2500元。
2、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另外二名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共同预谋后,于2013年9月9日日上午10时许,窜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医院对面路口处,被告人田某某自称“刘殿文”,以被害人女儿的朋友的方式主动与路经此处的徐某某搭话攀谈,取得徐某某信任。另一男子(具体情况不详)主动上前向田某某和徐某某搭讪,谎称高价收购旧版人民币,被告人田某某便哄骗徐某某回家取钱,到其朋友处低价购买旧版人民币,然后转卖以共同赚取差价分红。被害人徐某某被哄骗后信以为真,便回住处取回人民币12000元钱。被告人田某某便带被害人徐某某到仲宫镇政府对面一家属楼找其另一同伙自称高姓男子(具体身份不详)购买。被告人徐某某将12000元钱交与自称高姓的男子。自称高姓的男子假称钱款不够,被告人田某某又哄骗被害人徐某某找收购旧版人民币的人去暂借。被告人田某某等三人趁机逃离现场。被害人徐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报警。
综上,被告人田某某共实施诈骗行为二起,诈骗金额24000元。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坝王路化肥厂宿舍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信、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人田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98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3年12月8日因诈骗罪被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04年3月11日释放。
2、抓获经过一份证明,2014年12月11日13时,被害人杨某某在王舍人坝王路化肥厂宿舍门口将2013年诈骗其钱财的三人中的一人抓获并报警,王舍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审查,经查该嫌疑人为田某某的事实。
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业务转账凭证二份、客户信息一份证明,2013年11月被害人杨某某在农信社取款10029.62元的事实。
4、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田某某辩解在仲宫医院诈骗未实施成功,后被大明湖派出所抓获并罚3万元钱的情况,经到大明湖派出所核实无任何记录,未查到其供述的该事实的情况。
5、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田某某被群众抓获的过程,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一致。
6、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14年12月11日11时30份左右,在王舍人办事处化肥厂宿舍西门处抓住去年曾骗其钱的人。以及2013年11月份其在化肥厂宿舍被田某某、戴眼镜的男的和一个老头以买纸币的名义骗了12000元的过程。
7、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9月9日被害人徐某某在仲宫镇政府南的一栋楼房院子里被一个自称叫刘殿文的人、高哥和一个老头以买纸币的名义骗了12000元及能够辨认出刘殿文即本案被告人田某某的事实。
8、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一宗证明,2014年12月11日杨某某在王舍人派出所辨认2013年10月份对其实施诈骗的其中一个人为田某某的事实;2015年1月4日田某某在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辨认王舍人2013年10月份在王舍人被其诈骗的受害人为杨某某的事实;2015年1月9日徐某某在王舍人派出所辨认2013年9月9日在仲宫诈骗其钱财,与其聊天自称叫刘殿文的人为田某某的事实;2015年2月28日田某某在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辨认同案犯李某某的事实。
9、视听资料一份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田某某讯问的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龚 纬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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