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刑初字第63号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君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颖松、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13时许,廖某乙(已判刑)为追回被骗的“地下六合彩”赌博奖金,邀集李凯华(另案处理)、黎某(已判刑)等人,李凯华又邀集了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李某乙、夏某非法拘禁在岳阳京珠高速连接线千雅农庄内,被告人陈某负责看守二被害人。当日晚饭后,廖某乙、李凯华等人与被告人陈某又将被害人李某乙、夏某转移至临湘市凯帝宾馆301房和305房继续非法拘禁,被告人陈某继续负责看守二被害人。2014年10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离开凯帝宾馆。2014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再次赶至凯帝宾馆继续参与对被害人李某乙、夏某的非法拘禁。当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离开凯帝宾馆。后廖某乙、李凯华、黎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乙、夏某非法拘禁至2014年10月14日0时许,被害人李某乙、夏某被非法拘禁约33小时。
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收条复印件、银行账号流水、微信买码码单复印件、证人罗某、李某甲、廖某甲、刘某、廖某乙、廖某丙、黎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夏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令被告人陈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君
审 判 员 曾玲玲
人民陪审员 龙广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郭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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