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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云刑初字第59号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5-8-24)



    (2015)云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个体经商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2015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昆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5日20时许,被害人卢某到“温州潮流女裤门面”搬东西,由于和威尼斯商务会所之间因此门面的租金问题有纠纷,威尼斯商务会所的老板被告人马某阻止卢某搬东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卢某便打电话给其丈夫赵某,赵某到了威尼斯商务会所后与马某发生了争吵并打了起来,马某手持铁棍追赶赵某至岳化二小涵洞的铁路上面,对赵某进行了殴打。马某返回威尼斯商务会所时,在威尼斯商务会所门口看到卢某,打了卢某的右侧脸部两个耳光。
    2015年5月20日,经岳阳市云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卢某的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评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5月21日,经岳阳市云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7月2日,经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的伤残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汪家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全部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相关证据:1、被告人马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害人卢某的住院记录及住院费某2、证人赵某、吴某、闵某、周某、李某、汪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书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对上述指控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20时许,被害人卢某到岳化二工区威尼斯商务会所旁的“温州潮流女裤”门面搬走东西,不准备在该门面做生意了,由于卢某和威尼斯商务会所之间因此门面的租金问题有纠纷,威尼斯商务会所的老板被告人马某便阻止卢某搬东西,双方发生了争执,卢某便打电话给其丈夫赵某,赵某到了威尼斯商务会所后与马某发生了争吵并打了起来,马某手持铁棍追赶赵某至岳化二小涵洞的铁路上面,对赵某进行了殴打。马某返回威尼斯商务会所时,在威尼斯商务会所门口看到了卢某,马某骂了卢某几句并打了卢某的右侧脸部两个耳光。
    2015年5月20日,经岳阳市云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卢某的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评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5月21日,经岳阳市云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7月2日,经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的伤残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汪家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全部事实。
    另查明,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卢某及其家属赵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刑事和解协某被害人卢某收到被告人马某的赔偿款70000元,书面表示对被告人马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户籍资料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某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某于2015年4月14日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汪家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全部事实。
    3、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5日晚上其接到卢某的电话去了威尼斯商务会所,先与马某发生言语冲突,后马某等人对其拳打脚踢,其跑出商务会所,马某和几个伢子追了出来,打伤了其。(2)证人吴某、闵某的证言证明:卢某与马某因门面问题发生争执,后马某打了卢某两拳。(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威尼斯商务会所服务员。赵某与马某在威尼斯商务会所一楼大厅发生争执,他们出门后的事情没有看到。(4)证人李某、汪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5日晚上在威尼斯商务会所玩,看到马某打伤赵某和卢某的经过。
    4、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明:其跟马某因门面问题发生纠纷,打电话喊赵某来,赵某来到威尼斯商务会所与马某发生争执,后赵某跑出威尼斯,马某带着几个年轻伢子追出去了。后来其打电话报警,并站在门面处等警察,马某回来了,打了其头部右侧。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马某打伤赵某和卢某的案发现场勘验情况及案发现场照片。
    6、岳阳市云溪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卢某的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评定轻伤二级;赵某的头皮血肿,多出软组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巴陵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05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卢某的伤残程度属轻伤二级。
    7、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证明: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卢某及其家属赵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卢某70000元,表示对被告人马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
    8、云溪区司法局出具的《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云溪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马某有监管帮教条件,对其可适用社区矫正。
    9、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及辩解和当庭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且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某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所在的云溪区司法局证实对其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令被告人马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耀国
    审 判 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邓浩源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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