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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61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10-9)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61号





    原告闫某,女,193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方某甲。





    被告方某乙。





    被告方某丙。





    被告方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魏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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