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56号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9-17)
(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56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先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7时15分许,被告人秦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陆市210省道与新316国道交又路口时,因观察不力,与前方同向行人杨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符合头部损伤后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被告人秦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和照片、书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自愿认罪。
安陆市社区矫正办公室通过社会调查,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7时15分许,被告人秦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陆市210省道与新316国道交又路口时,因观察不力,与前方同向行人杨某(男,1939年9月15日生)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符合头部损伤后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被告人秦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杨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调解协议;2、证人周某、李某证言;3、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耀龙
审 判 员 孙小波
人民陪审员 胡世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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