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58号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58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甲,木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5日经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2月16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安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发现家中水泵不能抽水,便手拿扳手准备到后院修理水泵。被害人梁某见状,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家的水泵所处的后院是自己的,遂上前阻止,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曹某甲持扳手将梁某头部打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梁某此次头部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曹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发现家中水泵不能抽水,便手拿扳手准备到后院修理水泵。被害人梁某见状,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家的水泵所处的后院是自己的,遂上前阻止,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曹某甲持扳手将梁某头部打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梁某此次头部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与被害人梁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共135000元,被害人梁某对被告人曹某甲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梁某的陈述;3、证人曹某乙的证言;4、物证照片;5、书证;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曹某甲与被害人梁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梁某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甲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结合安陆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曹某甲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曹某甲适用缓刑,但被告人曹某甲应到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对被告人曹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小涛
    审 判 员  孙小波
    人民陪审员  余志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小红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