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28号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28号
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苏某通过QQ号码在互联网上与被害人邢某(女,26岁)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使邢某传递个人几张裸照,随后被告人苏某使用多个QQ号码冒充不同身份的人,以互联网上发布裸照、威胁等手段,敲诈被害人邢某人民币23000元。后在被害人邢某索要下,被告人苏某退还900元。案发后,被告人苏某退出赃款22100元,该款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领条,被害人邢某的陈述,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手机聊天文本文档内容,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手机提取短信照片、手机截屏照片,被告人苏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苏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汤小望
审 判 员 魏克林
人民陪审员 蒋 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晏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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