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刑初字第00113号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15-9-22)
(2015)鄂沙洋县刑初字第00113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被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5月8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xx在与谭xx分手时,谭xx称去找胡xx拿点“油”(指甲基苯丙胺﹤冰毒﹥),并拿走了李xx的手机。尔后,李xx到沙洋县球场街实惠旅馆花50元开了一间房(位于该旅馆二楼),并向旅馆老板借了手机打给谭xx,将开房的情况告诉了谭xx。之后,谭xx和胡xx来到该房间,并带来了一小袋“油”。由于当时没有溜壶,谭xx等人便在房间里玩电脑和手机。不久,李xx接到王xx的电话,王xx让李xx帮忙搞点“油”,于是李xx让王xx来实惠旅馆并带一张游戏卡及30元现金。之后,胡xx让谭xx把“油”分一点出来。不久,王xx带着刘xx来到该房间,将20元的游戏卡和30元现金丢在电脑桌上,胡xx将卡和现金拿走。由于房间里没有溜壶,胡xx给了王xx10元钱,王xx出门买来矿泉水瓶、吸管、锡纸,刘xx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制作了溜壶,然后王xx、刘xx、胡xx、谭xx先后在该房间里将“油”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证人刘xx、王xx、胡xx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李xx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贺太虎
代理审判员 周 荣
人民陪审员 王志高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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